| 项目基本信息 | ||||||||||||||||
| 项目名称 |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8%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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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时间 | 2008-4-18 至 2008-5-19 | |||||||||||||||
| 参考价格 | 367.363200 (万元)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企业类型 | 国有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 注册资本 | rmb 3200.00 (万元) | |||||||||||||||
| 注册时间 | 1997-10-16 | |||||||||||||||
| 法人代表 | 张典波 | |||||||||||||||
| 经营范围 | 非金属矿产品(凭许可证经营)开发、采选、经营;矿山设备供应;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汽车零配件销售;房屋租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电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
| 主营业务 | 非金属矿产品(凭许可证经营)开发、采选、经营;矿山设备供应;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汽车零配件销售;房屋租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电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
| 人员情况 | 170人 | |||||||||||||||
|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
| 评估总资产 | 4592.04 (万元) | |||||||||||||||
| 评估净资产 | 4592.04 (万元) | |||||||||||||||
| 评估基准日 | 2007-07-31 | |||||||||||||||
| 批准单位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号 | 宝钢字[2007]226号 | |||||||||||||||
| 批复内容 | 同意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8%股权按有关规定挂牌转让。 | |||||||||||||||
| 标的企业审计数据 | ||||||||||||||||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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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与要求 | ||||||||||||||||
| 对受让方的要求 | 经相关批准机构批准: 1、受让方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 2、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3、近三年无重大诉讼风险,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 |||||||||||||||
| 转让基本要求 | 1、意向受让人递交举牌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日内,必须向交易所交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举牌保证金。若协议转让,则该保证金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如采取竞价交易方式,意向受让人须在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日之前的3日内向交易所递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70万元,前期支付的举牌保证金可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充抵部分竞价保证金,最终确定的受让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由交易所直接给付出让人,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返还。 2、产权转让剩余的部分价款需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期限内一次付清。 3、评估基准日到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的标的企业经营性盈亏由出让方按持股比例承继。 | |||||||||||||||
| 补充说明 | ||||||||||||||||
| 重要事项揭示 | 据评估报告载明: 1、本次评估的房屋建筑物除秋浦路办公楼及2套商品房外,由于各种历史客观原因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2、本次评估的机器设备中刘街矿高压线路(序号72)、低压线路(序号73-82)和一些自制设备等,由于人员调动等原因,安徽皖宝公司无法提供图纸、竣工验收资料、重量、规格型号、原始入帐依据等详细资料。 3、长期投资单位-港埠公司有一艘1#钢趸船66*12*2.4(表5-2-1序号50),系该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安徽皖宝公司作价投入,该船1965年制造,截止评估基准日该船已超过使用期限,属超期服役,已无法继续办理相关证书,属观察使用阶段,其原因是池州市海事局对过期使用趸船未做强制性报废规定,由于上述原因,该公司未办理权证过户手续,致使权证上的权利人仍为贵池钢厂港埠汽运公司。(注:贵池港埠公司的前身为五0七码头,系原上海在本地“小三线”工程配套码头。1985年移交地方后,成为贵池钢厂港埠汽运公司专用的码头。1997年10月,地方政府将该码头资产以国有股的形式划拨给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以该资产投资至本公司,权利人一直未作变更,仍为最初的趸船所有者贵池钢厂港埠汽运公司)。 4、长期投资单位-港埠公司钢质趸船(65-9)(表5-2-1序号41)船舶检验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年底可办理完毕。 5、长期投资单位-港埠公司的房屋共计21项,均未办理产权证,建筑面积、结构、建成年月等数据根据企业的历史资料结合本公司自行清查核实的结果确定。 6、长期投资单位-港埠公司委托评估建筑物账面原值是以199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股东方皖宝公司作价投入时的评估原值,账面净值是根据当时评估净值入帐。 7、长期投资单位-安徽青阳公司委估设备中2台zl50装载机、1辆洒水车、1台推土机、3台圆锥破碎机、1台鄂式破碎机、1台七轴给矿机、10辆bjz33364自卸汽车是在该公司成立时从其股东南京华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并分别以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皖蓝天评报字〔2004〕090号和〔2005〕046号的评估值作价转入安徽青阳公司。 8、长期投资单位-安徽青阳公司的房屋共计20项,均未办理产权证,建筑面积、结构、建成年月等数据根据企业的历史资料结合清查核实的结果确定。 9、安徽皖宝公司现有的棠溪石灰石矿为受让的当地政府整合的矿山,至评估基准日正处于政府整合过程中,因该矿还无资源储量的相关资料,政府整合后的政策(采矿权出让期限、年开采量等)还不明确,也未取得采矿权证(且采矿权证取得时间不确定),即评估参数无法确定。本次评估该矿采矿权经浙江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专业判断并结合评估目的,确认纳入清查范围,但未纳入评估范围,若相关评估参数确定后(即采矿权证取得时),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评估。 10、本次评估中汲及的两项采矿权:九华矿(茅坦白云石矿)与楼华石灰石矿至评估基准日其采矿权证未办理完毕,其中九华矿至评估报告出具完成时已取得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皖国土资矿转字(2007)第70号),楼华石灰石矿由于还未交矿产资源出让金,被评公司认为一旦出让金履行完毕,即可取得该宗采矿权证。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经相关批准机构批准批复同意: 本次该项目转让属集中资源做大做强钢铁主业的内部重组,宝钢集团内部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 持有股权比例 | 8% | |||||||||||||||
| 转让股权比例 | 8% | |||||||||||||||
| 项目投资咨询 | ||||||||||||||||
| 咨询 | 廖先生 | |||||||||||||||
| 电话 | 13910339339 | |||||||||||||||
| 149739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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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SN | hansonliao@hot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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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n-quan@163.com | ||||||||||||||||
| 传真 | (010)66570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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