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8.1%股权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8.1%股权
有效时间 2008-6-20 至
参考价格5974.000000 (万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国有绝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50%以上)
所属行业其他矿采选业
注册资本rmb 18137.65 (万元)
注册时间2002-12-26
法人代表孙连忠
经营范围金矿采选、销售
主营业务含量金、含量铜、含量银及铁砂、硫砂等矿产品
人员情况1343人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总资产38607.91 (万元)
评估总负债17348.97 (万元)
评估净资产21258.94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7-06-30
批准单位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批准文号2008年5月20日决定
批复内容同意转让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持有湖北鸡笼山黄金矿有限公司28.1%股权
标的企业审计数据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年 份
营业收入
主营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前一年度 16111.2900万元 160066.3300万元 -455.5200万元 -1814.4500万元
前二年度 16514.7200万元 16382.3200万元 252.5200万元 40.1200万元
受让资格与要求
对受让方的要求    (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诚信记录;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企业连续三年盈利(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数据为准);
    (3) 不接受联合受让。
转让基本要求    1、受让方在挂牌截止之日前(含当天)应支付举牌保证金1000万元到交易所指定账户。若协议成交,该举牌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成功者,该保证金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
    受让方应按期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2、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补充说明
重要事项揭示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黄民四初字第8号,原告一冶公司诉称:其于1997年12月8日至1998年7月13日与被告康鑫公司就黄金冶炼厂工程项目签订了五份合同,合同签定后,因被告康鑫公司的资金不到位,判决被告湖北省鸡笼山金矿对上项债务在19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建筑未办理房产证,有55栋房产用途为职工住宅,结合本次评估目的,本次对未出售的职工住宅按帐面值列示。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受让:
(1) 合法存续十年以上的铜采矿、选矿、冶炼生产的国有联合生产企业;
(2) 铜精矿运输距离短、损耗低、运输成本低的企业;
(3) 拥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拥有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持有股权比例28.1%
转让股权比例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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