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
有效时间 2008-9-16 至 2008-10-16
参考价格3602.123700 (万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国有绝对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50%以上)
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注册资本rmb 5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1987-07-06
法人代表徐正宁
经营范围经营醋酸乙烯、聚乙烯醇系列产品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等。
主营业务经营醋酸乙烯、聚乙烯醇系列产品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的物业管理等。
人员情况2人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总资产4076.27 其中:固定资产:3175.56 流动资产:900.70 (万元)
评估总负债73.91 (万元)
评估净资产4002.36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8-04-30
批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文号石化资产财产[2008]116号
批复内容同意挂牌转让
标的企业审计数据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受让资格与要求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法人①有效存续经营的境内的法人;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③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自然人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经营管理和开拓创新能力;③保证收购资金来源合法;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基本要求    1.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和重庆华维实业总公司将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实行一并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受让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在一年内一次付清,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担保.
    2.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的经营性盈亏及发生的债权债务等均由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承担。
    3.原则上受让方应尽可能优先安置留在维富公司原有职工,不断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补充说明
重要事项揭示    1. 2001年,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按揭业务合同协议书》,为申请贷款的购房人出具了《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维富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并设立监管账户,期末在该监管账户中尚有资金 3,361,703.86 元。保证金收回的最后时间2022年3月。
    2.1995年10月2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标的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27,576,911.00元,但公司拥有的5套住宅和1-4层裙楼尚未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如办理商品房房产证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1700万元左右。
    3.截到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尚有17户房产业主未办理房产证,其中李伟、崔勇两户房产待拍卖,未办理房产证,其余业主因未付清首期款与按揭,未办理房产证。
    4. 截止2008年4月30日,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地下室(含车库)账面净值  8,335,188.04 元(46个车位),道路及环境账面净值 622,268.21 元,停车场出入口账面净值 67,429.73 元,共计 9,024,885.98  元。其中:道路及环境和停车场出入口属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售楼合同,买卖双方约定,卖方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测绘大队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分层)汇总表中规定的房号及建筑面积售予买方的归买方所有,其余的面积及公共设施归卖方所有。为此,评估机构按照收益法对地下室(含车库)进行了评估。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未能办理地下室(含车库)的产权证,标的公司没有取得地下室(含车库)的权属证明,因此,在物权法实施细则尚未公布的情况下,地下室(含车库)的权属尚未明确。
    5. 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与19家单位和个人签订了群楼固定出租合同,合同到期时间最早2008年3月31日,最完2017年7月17日。
    6. 本项目为再次挂牌,挂牌价格在上次挂牌价格基础上下浮10%。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
持有股权比例90%
转让股权比例90%
项目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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