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公司申请股权挂牌转让交易的程序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提出挂牌申请时,请首先仔细阅读下面的条款,并准备相关的文件材料。然后再下载并填写股权挂牌交易申报书,一并发送给本中心审核。

 

一、股份公司申请股权挂牌转让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规范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设立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公司主营业务完整、突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有活跃的经营业务记录;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记录,且不存在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公司资产和业务的法律诉讼案件;
(五)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已在国家设立的股权登记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
(七)每次转让股权均以万股为单位,保证在股权转让后原股份公司股东数量不超过200位。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初次申请股权挂牌转让交易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者(复印件);
(三)公司签发的股东名册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软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四)公司组建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公司组建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批准文件;
(七)涉及国有股权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或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股权管理批复文件;
(八)公司股东大会关于申请股权挂牌交易的决议;
(九)股权挂牌交易申请书;
(十)股权挂牌交易公告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及截止申请股权挂牌交易前三个月的审计报告;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公司法律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股份公司在国家设立的股权登记中心登记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

已挂牌股份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申报时须提交的文件:

(一)股份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交易申请书;
(二)公司签发的股东名册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名册(软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司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三)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在国家设立的股权登记中心登记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