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挂牌转让与主板和创业板有什么不同?
首先,投资者身份不同,对投资者身份有严格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自然人不直接参与,只有注册成立公司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通过加入投资基金,委托做市商、经纪机构或信托机构等方式间接参与市场交易。其次,竞价方式不同,不连续竞价,每日撮合一至两次。其三,信息披露方式不同,由于股权转让市场是机构投资者市场,信息披露不必面向公众投资者,只进行场内信息披露和网站信息披露。
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应索要哪些凭证并履行哪些手续 ?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应持有公司股票,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修订后的《公司法》关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的规定与现行《公司法》相同,但第141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出卖方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的说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出卖方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的说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出卖方就公司上市做出明确的承诺,或交易双方明确约定将公司上市作为出卖方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则在公司未能上市时,出卖方应当对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产权交易及非上市股权交易的大体发展历程是什么?
中国第一批产权交易机构出现在1988年,最先成立的是武汉和四川乐山两家产权交易市场。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自下而上的改革动力转变成自上而下的方式;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进入前所未有的高潮;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诞生。
1993年初,国家鼓励各省开展产权交易,于是全国兴起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热潮,一时间,北京、深圳、上海、山东等全国各地先后设立了2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此外,全国还成立了一些区域性联盟组织,如长江共同体、黄河共同体。
1996年开始,全国很多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改制,“产权交易市场”更名为“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柜台产权市场和部分产权交易所从事了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等大量不规范活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主板市场。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0号文,把涉及拆细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所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明令禁止,成都、乐山、武汉、淄博等一批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关闭。然而,民间“一级半市场”的私下交易并未就此停止。
“一级半市场”,通常指民间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证及上市公司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的市场。
国家对于该市场的态度一向明确,属于“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以外”的,非法交易市场。
2000年,国内产权交易市场出现转机,许多地方出现了恢复、规范、重建产权交易所的大胆探索,特别是一向最为敏感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重新得到地方相关部门默认。
《财经时报》了解到,河南、厦门、青岛、深圳等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并开始开展业务。近日,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开展的非上市股权挂牌交易业务,甚至吸引了一些异地公司前来挂牌交易。
六、什么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
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是指由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等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公司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股权托管以后,托管机构在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基础上,还能提供其他诸如股份查询、挂失、冻结、质押登记、过户、代理分红派息、信息咨询等托管衍生服务。
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现状如何?
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证监会2001年5号文中明确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这个政策指引下,许多地方政府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对非上市公司的各种股权进行集中托管,这里仅列举部分省市政策文件供参考:
天津:该市政府1999年发布了《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须由指定的托管机构集中托管,股权集中托管后,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必须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并强调股东转让、赠与、继承股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凡未经托管机构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与、继承、质押行为无效。截至目前,天津股权托管交易市场累计登记托管非上市公司71家,总股本达67亿股。
长春:该市政府1997年第58号令颁布《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转让包括“公司制企业(非上市公司)的股(产)权”。为了使股权托管转让行为规范化、具体化,从同年12月开始,市体改委、经贸委和国资委先后下发《关于规范开展股份制企业股(产)权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等四份文件,就股权托管的宗旨、范围、作用、程序、承办的服务机构和违规责任等作了规定,为实施这项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股权托管转让由此开展起来。截至2003年底,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累计托管非上市企业158户,托管股权10亿股,实现股权转让920宗。
深圳:该市政府2000年12月5日由分管副市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问题。深圳市体改办、国资办、工商局、证管办、深交所等单位参会发表意见,最终形成第154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由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同时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业务,深交所证券登记公司逐步退出该业务。
成都:该市体改委、工商局、国资局于1996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范后股票进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需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托管。截至2003年底,成都托管中心累计托管企业162户,其中3户在上证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托管企业总股本达112亿股,其中办理股份托管总额为61亿股。
重庆:该市经委2003年拟定的《重庆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指出重庆现代股权托管登记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法定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机构。非上市企业应依照该办法进行股权托管。
郑州:该市财政局、工商局2003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开展股份制企业股(产)权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市政府规定的股(产)权登记托管机构对其股权进行登记、托管。各类股份制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股(产)权登记、托管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河南:该省财政厅、体改委、国资局、工商局联合发文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必须在统一的股权托管机构办理登记,进行变更过户。股份制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托管,有关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